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权取消对当事人的高消费限制:
首先,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明确真实并且有效的担保措施,或者经过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法院方可解除对其施行的高消费限制命令;
其次,当被执行人全面履行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全部责任后,法院必须在第六条的通知或公告中公布,并及时地以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解除高消费限制命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在此期间,若被执行人能够提供明确真实且有效的担保或者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人民法院便可解除对其施行的高消费限制命令;
而当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所有责任之后,人民法院则应在第六条的通知或公告中公布,并及时地以通知或者公告的形式解除对其施行的高消费限制命令。
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内容如下:
即被执行人不得实施以下任何消费行为:
1、在选择交通工具时,只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不得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6、不得进行旅游、度假等休闲娱乐活动;
7、不得让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