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撤销诉讼程序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其一,一般的案件审查审理阶段;
其二,针对案件细节进行补充侦查的特别处理阶段。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必要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补充证据,他们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进行侦查,同时他们自身也拥有独立进行侦查的权力。
此外,在刑事案件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无法通过这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罪行的严重程度,那么他们将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