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殊
防卫权之时,应当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首先,
行为人为防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产生防卫意识;
其次,在客观方面,确实发生了诸如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等严重
威胁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行为;
再者,这些极端暴力
犯罪行为必须处于持续进行的状态;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防卫举措只能针对于实际侵害行为人本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