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与实施的区分:
合同的订立,顾名思义,即合同制定过程的顺利完成。
而“合同实现”则是为了使这份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可供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所必需的效力。
当合同实现时,意味着它已经正式生效并且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在整个过程中,合同的订立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然而,当涉及到合同的实施和有效性时,就需要在法律的监督和审查下进行判断,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实现的必要条件包括:
当事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们的意思表达必须真实可信;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同时,合同还需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