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传授
犯罪方法视为抽象的
危险犯,这意味着只要一旦有人实际施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那么即构成该
罪名的既遂。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二十三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所谓
犯罪未遂,即是已经开始着手进行
犯罪活动,然而却因为犯罪分子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未能成功完成
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传授犯罪方法这一特定罪行来说,其实行行为一旦开始实施便立即构成既遂,因此,在法律层面上,
传授犯罪方法罪并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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