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
借款人未能偿还
债务,是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即便是
欠债不还,但也不会因此面临坐牢之虞。
然而,当
被执行人为具备偿还能力而恶意逃避履行义务,并且此行为性质恶劣,引发诸如拒不履行裁判、判定罪行等问题时,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可能会面临坐牢的风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绝执行,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罚金的惩罚;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被处以罚金。
此外,单位如有违反上述法律条款的行为,将被判
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亦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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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的后果为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需要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
逾期利息,还可能面临
出借人提起的
诉讼,影响在银行的
征信,不利于之后办理贷款等业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前向
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