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形:
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举债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该一方个人的债务责任。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了归属各自所有的协议,那么在此基础上,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对外承担债务时,若第三方知晓此项约定,则应以该方所有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