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女方所带过来的嫁妆物品原则上是可以要求退还的,因为这些嫁妆原本就属于女方的个人私有财物。
当面临
离婚问题时,如果女方明确表示需要男方归还这些嫁妆,这无疑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诉求。
然而,尽管在法律条文中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会遇到诸多困难。
许多女性由于未能提供充分且有力的
证据来证实这些嫁妆是其个人所有,结果导致这些嫁妆只能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被进行分配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