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所述,若持卡人因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相关
法规所规定的额度或持续时间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完成两次
催收后仍然超过三个月未予清偿,则应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毫无顾忌地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并不能如期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逃匿、变更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的催收要求;
以及(4)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以逃避
债务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