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分问题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关键层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于从合同范畴,也就是说,根据相关的约定若未能如期支付定金,并不被视为对主合同的违背;
然而,对于交付订金的协议来说,它则是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按照约定应当交付订金但却未能按时交付,那么这就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违约。
其次,当交付和接收订金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并不会产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法律后果,订金只能作为损害赔偿金来使用。
再者,定金的金额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订金的金额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法律通常不对其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最后,定金具备担保性质,而订金仅仅是单方行为,其担保性质并不显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