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伴侣,其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取得的公司资产增值部分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而这些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薪资和奖金;
2.
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3. 生产、运营、投资所得的利润或收益;
4.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5. 通过遗产或遗赠获得的财产,同时并不排斥一些未明确指定归属的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婚前个人投资于公司的款项,其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并不属于
孳息或自然增值范畴,同样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