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其中一方在婚前承担了巨大的
担保债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一类的债务被视为婚前
个人债务,应该由负债一方动用其
个人财产来负责偿还。
然而,如果债主能提供确凿的
证据表明该项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婚姻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运营或源于夫妇二人对该项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这笔担保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妇双方的
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