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的四大要素乃为:
其一,行为因素中的违法性;
其二,现实中确实存在的实际损害;
其三,行为与损害之间明确且必然的因果关系;
以及最后,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过程中所展示出的主观上的过失。
这些要素共同组成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
其中,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或者强制性规定。
而损害事实则不仅涵盖了对公共财产的损害,同样也包含了对个人财产的损失,同时还包括了对非物质权益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