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
放贷款罪这一重罪的
犯罪主体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致力于开展各类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亦包括来自上述金融机构具备相关职务角色的工作人员。
本罪乃是指这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者在从事贷款业务时,违反了国家明确设定的
法规制度并实施了发放贷款的行为,然而此类贷款行为所涉金额巨大或对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
《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