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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一重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致力于开展各类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亦包括来自上述金融机构具备相关职务角色的工作人员。
本罪乃是指这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者在从事贷款业务时,违反了国家明确设定的法规制度并实施了发放贷款的行为,然而此类贷款行为所涉金额巨大或对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最新修订: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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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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