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主要具备如下显著特性: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金融管理秩序及广大客户正当合法的权益;
其次,从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来看,该罪明确规定为金融机构在未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客户的巨额资金或接受委托人、信托人的诸多财产;
再次,作为本罪的实施者与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金融机构;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本罪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心态。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