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旧未予偿还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