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若原配偶的户籍仍然保留在男方居所地,那么当该地区面临
拆迁时,女方对于存在房产所有权的住宅将会有权利与男方取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此房屋由男方独有并且在
结婚之后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扩大性建设及添加类似附属物的状况,同时,政府并不提供税收优惠作为
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女方将不能取得任何补偿。
另一方面,假如上述宅邸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在结婚后房子已经进行过扩建或增添附属设施等行为,那么在法律上这处房产的价值提升部分的
拆迁赔偿,应由夫妻双方以各自50%的份额享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