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级
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
法规明文规定,凡是导致患者身体遭受中等程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至严重损害其正常机能活动能力的情况即认定为二级
医疗事故。
在这个过程当中,若有任何一方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可从所接获到初次鉴定结果的当日算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所属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重新鉴定的申请。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
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