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在原则上是不可进行交易的,原因在于,农民仅能享受到宅基地的
使用权,却并未拥有其所有权。
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然而,宅基地之上所建设的房屋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则可进行合法的交易。
依据我国于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同时也有权利依法利用这些土地来修建住宅及附属设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至于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均属农民集体所有;
而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赠送给本村村民用以建房的。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村村民对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实践中,村民之间签署的
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在遵循特定程序的前提下,村民可以将其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转让。
换言之,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其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身份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取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需事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再次,
受让人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农村
宅基地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不得出现“
一户多宅”的现象。
若一户中有多个子女且符合分户条件,在依法办理分户手续之后,便可作为受让人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受让人还须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