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功上市必须符合以下各项严格的条件:
首先,申请的股票需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并已经面向公众进行了公开发行。
其次,作为上市主体的公司,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第三,公司的营业历史应至少达到三年之久,且在过去的三个完整年度中持续保持盈利状态;
若该公司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通过合法程序改制而来,或是自本法律法规实施之后新近组建成立,并且其主要发起人均为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话,则可以将其经营年限连续计算在内。
此外,公司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方面,持有公司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壹仟元及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一千名;
另一方面,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肆亿元,那么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就应当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
最后,公司在过去的三年内不能有任何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其财务会计报告也不能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除此之外,还需满足国务院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