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特指因借用他人之物未能如期偿还而引发的双方
当事人间的纷争。
在此类
纠纷案件中,原告方作为
债权人依法享有
债务追偿的请求权,然而为了确保该请求权得以有效行使且已到达时效期间,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
证据以证明其所享有的权利确实已经产生并且到达了时效期间这一法律要件事实。
鉴于
借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于
合同义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因此债权人在主张自己对合同权利的主张时,需要承担两项重要的
举证责任:
即证明合同本身的成立和有效性以及证明自身已经切实履行了合同中的相应义务。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