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法庭判处罪犯量刑为3年至4年之间,理论上是有可能被执行缓刑的。
只要罪犯的犯法行为属情节轻微,有明确的悔过之心,不再有重新犯罪之虞,且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那么,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就有权在掌握案情并综合考虑自身自由裁量权后,依法决定是否宣判缓刑。
2、如果法庭建议罪犯应量刑为3到6年,实际判处的具体时间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量刑建议仅具有参考价值,对人民法院的具体定罪量刑而言,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审判权力自行予以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职能,检察院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职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不当干预或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