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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子户主自愿给谁都可以吗

(1)若无合法签字且未在法定时限内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则不得实施强制性拆除,否则将构成非法强制行为。
(2)若仅是未签署同意文件,并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法律申诉,且拒绝迁离现住址的。
地方政府可依据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实施拆除。
强制拆除具有以下合法必要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法律后果包括:
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二是人民法院亦无法强制执行。
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市、县人民政府未能遵守法律规定,违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却无法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须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若无补偿决定,任何机构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已签订补偿协议,但仍未迁离的;
二是已做出补偿决定,但既未迁离也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3)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周转房。
若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与面积等详细资料,则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者,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无保障的;
4、明显背离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越权行使权力;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新修订: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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