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无法确立相关的
赔偿标准。
在男女双方结束
同居关系之际,有关青春损失费用的争议往往层出不穷。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仅为民间的一种俗称,并不构成严谨的法律术语。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费用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众多法庭甚至可能以原告提出“青春损失费”的主张违背了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由,驳回其相应的
诉讼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