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
夫妻离婚之前为孩子购置的房产并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除非双方事前已达成其他相关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父母为孩子
购房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一种赠与行为。
若房产已经实际购买并完成了
不动产登记手续,且
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子女,则子女将成为该房屋的唯一
产权所有者,此房屋便不再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