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我们必须依据以下标准予以评定:
草房的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1900元;
砖瓦房的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2400元;
对于捣制或者预制砖砼结构的房屋,其补偿金额则为每平方米2800元;
而对于楼房(二层及以上楼层),其补偿金额更是高达每平方米3300元;
同时,对地上(下)附着物的使用也应遵循等价补偿的原则。
异地安置补助费用(包括宅地、配套设施以及租房费用等),每户将获得2万元的补偿。
当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他们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是由于征收房屋所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该制定出补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法,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在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优先考虑并给予住房保障。
关于这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如对复核结果仍存疑虑,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