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第四款,针对信用卡方面的恶意透支行为,若涉及到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时,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出于非合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了规定的信用卡额度或使用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即使受到了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通知,也未及时偿还欠款的行为。
因此,逾期未偿还信用卡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表现形式,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与发卡银行进行积极沟通,并请求银行根据您个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还款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