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失物与埋藏物之间的差异,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首先,判断遗失物或者埋藏物的依据在于其发现之时,物件是否处于被掩埋或与其他物品混杂在一起的状态。
其次,拾得遗失物或者漂浮物,以及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蔽之处,与先占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两者所涉及的标的物是属于已有主人的财产,而后者的客体则通常是没有主人的无主之物。
再次,对于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来说,他们享有追求讨回遗失物的合法权益;
至于埋藏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归属权应归属于国家,而国家也会对那些成功发现并报告埋藏物的公民给予相应的奖励。
《民法典》第三百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