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违法行为,即打着网络借贷之名,实际要求申请人提前支付各种名义的费用,如“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以及“解冻金”等等。
若您遭遇此类状况或者其他相似情况,请切勿向对方支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解封费、公证费等。
您可直接向相关贷款机构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解除与该机构的合同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若在这过程中有强制放款的事实发生,并且款项已转入您的个人账户,那么您仍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仅限于合法利息部分。
反之,若款项并未进入您的个人账户,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