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围墙坍塌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中,若确认围墙无任何质量问题,那么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将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反之,若围墙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倘若存在其他负有过失责任的主体,受害者有权选择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张赔偿,同时亦可向过失方提出索赔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