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
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
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直接
抚养方在
离婚后,如果拒绝让不直接抚养方探视孩子,那么不直接抚养方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首先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直接抚养方剥夺探视权的
违法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即使法院作出了支持不直接抚养方诉求的有效判决,如果直接抚养方仍然
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那么不直接抚养方有权申请法院对此进行
强制执行,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院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但它无法对子女的人身自由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强行将子女与探视权人安排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