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辆与人行者发生意外事件时,我们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来厘定其赔偿责任的分配比例:
首先,假如机动车辆需要对整个事故负责,那么它将承担起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机动车辆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那将承担起事故总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再次,假如机动车辆与行人在事故中负有相同程度的责任,那么它将承担起事故总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最后,如果机动车辆在事故中仅负有次要责任,那么它将承担起事故总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然而,如果机动车辆在事故中并没有任何责任,那么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不会超过事故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