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领域,存在几种常见的形式:
首先1.企业集资型借贷。
这种类型的民间借贷包括两方面,即企业集资与社会集资。
其次,2.低利率互助型借贷也是一种重要的形态。
这种借贷方式通常流行于城乡社区及私人业主之间,他们以各自持有的余闲资金进行无偿或有偿的互贷行为。
接下来,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现象也较为普遍;
最后,4.发放高息型借贷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