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若发现对方有不忠于婚姻关系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原则上无权主张
赔偿。
然而,如果这种行为符合法定的过错标准,则为例外情况。
这是由于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允许
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情境仅限于:
重婚行为、存在婚姻外
同居事实、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虐待家人或者遗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
违法行为,而一般的
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在此列。
除非该出轨行为已经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