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作为民事诉讼领域中的重要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权利人采取行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时,便意味着他们已经开始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当权利人在非诉讼程序之外向相应义务人明确表达要求履行责任的意愿,这种情况同样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后,当相应义务人自愿同意履行其责任时,此举亦被视为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之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义务人的同意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如果义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
第二,若连带债权人中的某一方因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而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这一事实将被视为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第三,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这一行为将被视为对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债务同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第四,当债权发生转让时,诉讼时效将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