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涉及到婚约财产纷争的案件中,所谓“
彩礼”通常被定义为男方在正式缔
结婚姻之前或进行婚礼当日按照当地传统习俗向女方支付的一笔相当规模的金钱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关于彩礼的返还规定如下:
若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
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却未能实际共同生活;
或者是由于男方在婚前所支付的彩礼导致其自身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
离婚之后,女方有义务将男方所支付的彩礼悉数归还。
而如果双方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那么女方在与男方解除恋爱关系之后,也应当将彩礼如数奉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