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乃根据现行
法规之规定,对于某种事项的主张,一般情况下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
当事人(例如原告)负责提供相关
证据进行支持,而非另一方当事人(如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若当事人无法就某事项完成举证工作以证实其真实性或存在性,则此事项便被推定为原告的事实主张已经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政策。
然而,对于因医疗行为引发的
医疗纠纷,则需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而对于因医疗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
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
民事纠纷,则不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明确指出:
“因医疗行为引发的
侵权诉讼,应当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自此解释公布以来,许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只要是患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
纠纷,患者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片面且错误的。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