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遭遇了
拆迁纠纷,首先建议您向
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同时您亦可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起针对该行为的
行政诉讼。
其次,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此项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
若被征收人对此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