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是一种使作品免受扭曲、篡改的特殊权力,也是构成著作人身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此基础上,未经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对其作品实施实质性的修改,甚至严禁以主观恶意或者采用虚假手法来对原作进行修改或变更。
保护作品完整权实则是著作权人为防止他人作出有损自身声誉,并避免作品遭受扭曲或篡改而采取的一种自我防御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设立初衷在于控制他人的不当行为,但著作权人却只能处于被动地位,通过保护自己所创作的作品,来抵御他人可能出现的扭曲、篡改行为。
换言之,只有当他人对作品实施了扭曲、篡改等不正当行为后,保护作品完整权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