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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如何执行,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有期徒刑管制并罚的执行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执行置于管制处罚
沿用至数罪并罚刑事案件,除了被判处死刑以及无期徒刑者外,在统计总和刑期中,需以下限为基础,同时参考数罪中的最高刑期进行斟酌,最终确定相应的执行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管制处罚的上限不得超出三年;
而在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达到三十五年的情况下,执行刑期不应超过二十年;
若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或以上,则执行刑期不应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应按下列方式予以执行:
1、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最新修订: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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