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抵押权生效期间,若
抵押房产遭受征用或
拆迁,相应地,
抵押权人将有权优先于任何
债权人获得相关的保险金、
赔偿金以及
补偿金等权益。
即便被
担保之债权的偿还期限尚未到期,抵押权人同样有权利将上述保险金、赔偿金或是补偿金予以提存,以备日后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在征用
私人财产或企业房产及其它不动产时,必须依法向其提供合理的
拆迁补偿。
当抵押的房产遭遇拆迁,导致
抵押物灭失时,
抵押人应优先以所获的拆迁款项来清偿其所负
债务。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
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