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构成要素包括了
主动投案和如实交代罪行两个方面。
所谓的“
自动投案”是指在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亦或是已经被发现但并未遭受
司法机关拘捕或被民众扭送到公安机关,
犯罪者反而主动地将自身置于司法机构的合法监控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以及公正裁决的行为。
而“如实供述罪行”则是指犯罪者必须主动、诚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