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定受贿罪,需要基于其构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进行严谨的判断分析。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关注以下四大关键要素:
首先,涉案当事人应为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其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心理状态;
再者,该罪行所指向的侵犯对象则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就是,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就构成了受贿罪。
此外,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往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类名目的回扣、手续费,且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同样也会被视为受贿行为而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