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农村房屋的
拆迁行为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这个原则进行。
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足够的补偿款之后,才能要求他们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用
暴力、威胁或者
违法手段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方式来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也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过程中去。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提起
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进行搬迁的话,那么,就需要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还需附上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相关资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