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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对于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予以严厉打击,不仅要没收相关非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还需没收用于实施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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