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定是否有真实借贷行为的存在,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会对
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存在
借贷关系的共识以及款项是否确实已实际支付进行严谨的审查与评估。
据此,借据并非判定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依据,通常情况下,还需结合诸多其他因素,如出借方的财务实力,借款方的借款目的,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据,
证人证词等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在此基础上,请您务必提供能明确证明债权、
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
欠条或者合同等书面证据。
若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则需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信息,同时提供无
利益冲突的证人证词或证据线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