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针对工业厂房进行的
拆迁活动应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如下项目的合法补偿权益:
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全额补偿;
2、因实施房屋征收行为导致的搬离原址以及应急居住地的迁移所产生的费用补偿;
3、由于实施房屋征收行为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若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搬迁问题,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以
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解决补偿问题,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过渡性住房作为替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