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依法遭到羁押,也未必就意味着他们将必须要接受新的强制性法律手段进行管控。
然而,倘若满足了特定条件,那么这些刑事犯罪者,包括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都有权利向相关法庭及司法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当这些机构接收到申请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