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所展现出的具体形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即利用伪造、
变造或作废的票据或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手段;
在自身无任何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仅
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引诱对方
当事人继
续签订并履行合同;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合同签署;
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给予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