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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的三种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当现场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只需展示其工作证件即可实施口头传唤;
而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只要人民警察能向他们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也可进行口头传唤;
另外,在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人也可以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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